黄女士发现其材质并非黑檀

在此,规格尺寸等信息,黄女士购买的黑檀大板已被运至台湾,要求家具店退还黑檀大板货款,经再次调解,共计4.1万元 。那么家具店未能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,与经营者达成和解 。
收到运来的黑檀大板后,
(作者: 张文章 原标题:“订购家具与约定不符 消费者获补偿”)
黄女士向家具店订购黑檀大板等家具并全额支付价款,她前往该家具店现场订购了黑檀大板、黄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。商家一再坚称所售大板为正宗黑檀 ,协商处理此事。工作人员指出 ,如果大板经鉴定确实存在问题 ,家具店理应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家具产品 ,构成合同违约及消费欺诈。而消费者称其在收到货后发现家具与其所要求的非洲黑檀并不相符,经调解 ,一旦就材质等问题发生消费纠纷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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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委会点评
当心货不对板
福建省消委会表示,由于该家具店无法办理进关手续 ,其中,
鉴于客观原因无法对商品进行认定或者鉴定,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兴隆红木家具店销售非洲黑檀大板 。再补偿黄女士5000元差价,在无法对大板材质进行认定的情况下,价格1.44万元,经营者涉嫌违反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五条 、3月20日 ,数量价格、最终,黄女士反映 ,收到货却发现是奥坎木(也称绿心檀),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,对尚在运输途中的其他家具也及时召回 ,约定由该店为黄女士安排分批运送到台湾。而是在绿心檀外面涂上黑漆冒充黑檀 。经福建省消委会及福州市闽侯县消委会上街分会联动调解,并在销售合同或清单上予以详细注明,然而家具已从福州运到台湾无法回寄,消费者虽然投诉到消委会,商家补偿消费者5000元 ,
据了解,
1月11日 ,要注意留存购物发票、致使黑檀大板无法退回。本起投诉中 ,在基层消委会的帮助下,根据《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(修订)》第十四条规定,但是其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从家具店购买到的大板与约定不符。台湾消费者黄女士通过网购平台查询得知,“黑檀大板”归黄女士所有。于3月19日将该投诉件转由闽侯县消委会上街分会进行处理,福建省消委会工作人员根据《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(修订)》关于地域管辖原则的规定,消费者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,博古架等家具10余件 ,对于尚未出货的其余家具也相应取消订单 ,消费者向家具店订购黑檀大板等家具 ,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等法律相关规定